支持廢除死刑才是勇敢叡智的抉擇,並得到上天的護佑,死刑有害於國家的福祉

2012122508:19

支持廢除死刑才是勇敢叡智的抉擇,並得到上天的護佑,死刑有害於國家的福祉
 
人類演化到今日,絕不能再這樣拿槍出去殺別人--不論是以宗教之名、以國家之名,或是以任何名義,殺戮永遠不對!
如果我們都為別人著想,如同為自己著想一般,只要設身處地考慮到別人,我們就會清楚知道怎麼做。絕對沒有藉口去傷害任何人、去傷害人類。
 
被害人被殺害已經產生很多的冤魂,如果政府又殺殺人犯,等於造成更多的冤魂,又有法官誤判錯殺的情況。死刑有害於國家的福祉。
法官也會誤判,前空軍士兵江國慶遭錯殺案就是其中一例。
 
泰國資深人權工作者及事實調查團領隊Danthong Breen表示:「死刑,與台灣政府2009年已批准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廢除死刑』的精神,是不相容的。台灣當局應以停止死刑執行,作為朝向完全廢除死刑的第一步。」「依其他國家的經驗顯示,當人們瞭解到廢除死刑並不會導致犯罪率上升時,反對廢除死刑的輿論終將消失。」
 
根據美國犯罪防治的統計,所有執行死刑的州整體來說,其犯罪率並沒有低於廢止死刑的州。
 
主張死刑者除了一報還一報的報仇論外,就是有效性的功利論,對「廢死」他們消極地認為沒有配套政策,例如良好的「行為矯正教育」,「再犯罪率」的降低政策,吵了幾年廢死也沒看到新聞有談過矯正教育措施的改善增補計畫,也難查到「再犯罪率」降低的研究或實行計畫,我們只是把這些配套「放著」,什麼都沒做。基本上不論廢不廢死這些都必須去做,然後定期檢驗成效。
 
廢除死刑制度的理由
  1. 尊重生命,保障人權。政府和法律固然該揚善止惡,但「以暴制暴,以死止死」不是好方法。
  2. 司法不公,誤判或冤獄使死刑導致無可挽救的後果(死刑若錯殺冤枉無辜的人,則完全無法補救);而且政府的黑暗比想像中嚴重,例如台灣在解嚴後仍有數例枉死案例(而且是在槍決前就知道冤獄可能性極高),個人實難以能保證自己不會在某天莫名其妙的被誣指成殺人犯。就算遵守科學辦案與嚴格司法審查,死刑仍有誤判可能的;若司法素質不佳,死刑一定會造成誤殺,近年台灣的江國慶無辜被槍斃,就是其一案例。[15]
  3. 死刑具歧視性,在不自由的國家,被判死刑的常為貧窮、少數或弱勢群體,或是用來消滅、控制異議人士。[16]
  4. 不可殺人,以暴制暴並非良策。即使是泯滅人性的殺人魔王,也該被期盼悔改與被原諒,沒有人該死。心懷寬恕比心懷報仇更正面。期待人受相同的死亡懲罰,其實心理也大有問題,因為死刑無法消除被害者家屬的怨恨。
  5. 死刑常被濫用,沒有一套放諸四海的標準判斷何人該死,極易造成社會藉死刑控制、打壓不同思想(價值觀)者。
  6. 死刑造成二度家庭悲劇。塑造很多破碎家庭,讓社會有更多社會問題。
  7. 沒有死刑,尚有其他管道補償受害者家屬,且受害者家屬補償和死刑制度是兩回事。[17]
  8. 沒有確實的數據表明死刑比無期徒刑更有用。[18]
  9. 如果重罪犯少,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成本分擔給納稅人也只是很小的數目;如果重罪犯多,是整個社會的失敗(例如缺乏支援體系),納稅人有義務負擔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成本,並體悟社會有義務改革以減少重罪犯的產生。
  10. 以經濟因素支持死刑會誘導其他為了經濟利益而不顧生命(如:為了利潤忽視勞工安全,事故發生後脫產滅證卸責)的觀念是合理的。
  11. 以成本論,就算維持死刑,死刑犯的人數與全部監獄人數比較也是九牛一毛,減少的成本非常有限。甚至在司法先進的國家,死刑的費用亦不一定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低。[19]這是因為就算在司法公正科學辦案的國家,仍有多起枉死的先例;死刑判決若不經過高成本多次反覆上訴,一個誤判就會造成高昂社會成本。
  12. 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和死刑一樣有將重罪者與社會隔絕與嚇阻犯罪的效果,[20]且對造成的侵害較小。[21]歐洲先進國家重視重刑犯人權,建造舒適的監獄環境,可以減少重罪犯的侵略,教化他們成為更有自信和能力的人,這才是獄政的重點。 [22]
  13. 以懲罰的觀點來看,終身監禁的人犯必需長期生活在監獄裡面,比起死刑一槍斃命,更具痛苦性及威嚇效果。
  14. 對犯罪者罪行的懲罰,還有很多比死刑更好的替代方案。梅根法案、三振出局條款、充足而且高品質的司法警政人員、足夠的經費、更生人及輕刑犯的輔導才能遏止重大犯罪;而且就算維持死刑,應永久隔離的犯人也不是全被判死刑,相較於處死少數死刑犯,「確實把所有應永久隔離的犯人關到死亡」、「避免犯人在監獄裡面建立犯罪網路及交換情報」及「有效監控輔導出獄者」才是更有效的預防方法。人民不能看到死刑就忘了檢視政府是否對犯罪防制有疏忽。
  15. 重刑犯可能知道一些重要的事實,但尚未吐露,不殺他們可能在未來幫助釐清其他案件,執行死刑可以說是毀滅證物。
˙國家殺人的特權是否應存在

有人認為雖然在憲法上國家屬於人民,但是國家享有殺人的特權,實質上將人民變成國家的奴隸,任何膽敢違背國家意願的人都將遭到肉體上的消滅。人民並非國家的主人​​,而是國家的奴隸。人民連罷工的權利都沒有,更沒有改變國家的權利(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國家,只是擬制的超個人集合,國家權力屬於行使國家權力的人,國家享有殺人的特權,實質上是行使國家權力的人借國家之名,借履行職務之名,享有「殺人不用償命」的特權。他們可以躲到幕後,借國家之名,行特權之實,握有「生殺予奪」的特權。因此,國家殺人的特權必須廢除,從而從根本上廢除有人享有的「借國家之名殺人」的特權。

˙法律邏輯

部分廢死主張者從邏輯的層面辯證:法律規定「不可殺人」,卻以「殺人」處罰違法者,自相矛盾。反廢死方則認為:公權力之執行與私意執行不可一概而論。若按此推論,法律規定「不可妨礙自由」,卻以自由刑處置違法者;規定「不可搶奪財物」,卻以罰金處置違法者……等等,亦自相矛盾,如此所有刑罰皆應廢除,法治將無從建立。
[28]
然而,這類的反駁並沒有理解到生命、人格與自由、財產的本質差異。人的生命是不可讓渡的、即使主觀想要自殺或請託他人殺害自身,別人也不會因此取得合法殺害他的權利(如:中華民國刑法「加工自殺罪」),各國也有阻止自殺的相關社會措施;人的人格也是不可讓渡的、即使主觀想要被奴役、或作為人口買賣的客體,奴隸主也不會因此取得合法蓄奴的權利。但是相反地,只要簽訂契約,人們可以主動讓渡部份自由與財產(如:租屋契約的房屋使用規定及租金給付、工作契約規定勞務內容及薪資給付等、財產捐贈),而國家則可以依據法令而徵兵、收稅、設立營業、駕駛等證照制度,而不需要個別的簽訂契約。這是這些人權本質上的差別,從法理上反對死刑就是在強調這個差異。若發生錯判誤判,徒刑、罰金容易救援補償,而一旦喪失生命卻無從補救。


˙誤判、冤案問題

誤判是主張廢死的重要理由之一。相對於自由刑與財產刑,由於死刑完全無法回復,若因審判瑕疵錯殺無辜者,將是對人權的莫大侵害。據統計,美國的死刑犯中約有 1/7 係誤殺無辜者(未包含當判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卻被判死刑之「輕罪重判」情形)。[33]廢死方並主張,死刑具歧視性,在不自由的國家,被判死刑的常為貧窮、少數或弱勢群體,甚至被政府利用作為消滅異議人士、不當限縮人民權利的工具。台灣的檢警司法系統並未比美國謹慎可信賴,死刑判決佔人口比例又高於美國,死刑犯的背景還多為低教育程度男性無業或工人。僅以蘇案、徐自強案、盧正案三個有爭議的死刑判決而言,即約當現在未執行死刑犯總數一成。在這麼高比例的爭議判決、明顯的歧視貧窮低教育群體的刑罰下,死刑本身存在就是國民生命危險的來源。
要司法絕對不產生誤判、冤案問題幾乎不可能,而且陳義過高,廢除死刑也使得其他侵犯人權的情事更容易被發覺,如同穿著白色衣褲怕髒般。其他冤案還可得到相應的救濟及補償,但冤死者的生命已逝,而完全無法弭補。廢死者更從未主張可忽略無期冤獄等其他冤案問題,誤判固然是一個司法體制的問題,也是要推行司法改革、改進司法審判品質,但廢除死刑直接限制國家機器的權力,降低迫害無辜的可能。

˙矯治

廢死方認為,刑罰是基於矯治、再教育的目的,死刑剝奪了他們一切回歸社會的機會,即使犯人真心的徹底悔悟亦然。若以終身監禁(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取代死刑,悔悟的犯人仍可藉由獄中勞動等方式,為社會創造價值。歐洲先進國家重視重刑犯人權,建造舒適甚至足以媲美高級飯店、渡假村的監獄環境,可以減少重罪犯的侵略性,教化他們成為更有自信和能力的人,出獄後不會也不必再犯,這才是獄政的重點。即使是終身剝奪自由的無期徒刑,也只是剝奪他的身體自由而已,其餘健康權、生命權、人格尊嚴、部分的財產權、不妨礙教化與秩序前提下所享受的言論自由、知識與娛樂的自由,也是受到保障的,未來國家也可依據受刑人的表現及社會政策,重新擬定假釋、減刑、特赦等政策。
在台灣判處死刑的仍有一定比例為無前科初犯,法官仍能評估後認為有永久隔絕之必要而處以極刑,可見得是否再犯的機率並非法官判刑的關鍵。基於
罪刑法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司法系統不能為了不確定的未來犯罪發生的可能而做出不利的認定。倘若容許司法系統針對某個群體(更生人)犯罪機率較高,就採取刑罰永久隔離,這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原則。

˙國際潮流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的統計,2009全世界已經有139個國家廢除及不使用死刑(95國廢除所有死刑,9國對一般狀態下、非戰時廢除所有死刑,35國法律尚未廢除但實際上超過十年未執行死刑);仍維持死刑的只有58個國家(這58個國家中,只有18個國家在2009年有執行死刑)。也就是說目前全球已經有超過2/3的國家廢除死刑。某些國家和地區(如:澳門、挪威等)甚至連無期徒刑都沒有,2011年挪威爆炸和槍擊事件的凶手最多只會在監獄中待二十一年,關七年就可外出度周末不受監控。[48]。仍維持死刑的國家和地區包括:阿富汗、伊朗、古巴、印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索馬利亞、新加坡、日本、美國等等。其中被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評比為完全民主自由的經濟高度發展的地區、但仍維持死刑的,只有日本、美國跟台灣。
聯合國大會於2007、2008兩年通過決議,呼籲全球停止使用死刑。歐盟的官方立場很明確為廢除死刑,要成為歐盟會員國必須廢除死刑。美洲、非洲也都出現區域性的文件、宣言,呼籲區域中的國家停止或廢除死刑。
部分廢死方認為,台灣是不是聯合國會員,是政治問題;但要不要因此自外於國際社群的共識與規範,是道德問題。台灣確實被排除在國際社會之外,其中主要的原因,是因為中共的一個中國政策。中國大陸每年死刑執行人數破千人,因為人數過多且秘密不透明無法確計,國際特赦組織甚至標記為「不詳」,而不提供確切數字避免外界低估中國死刑執行人數。全球一致討伐中國大陸濫用死刑、人權低落。
[50]

˙國民共識 (民意)

死刑方認為,民意應有權力決定是否保留死刑。當廢除死刑還未成為國家全體國民的社會共識時,跳過全民共識決定這一階段而以各種手段讓政府貿然停止死刑(或政府不經過民意的決策而停止死刑)並強迫國民接受要廢除死刑,這不符合民主國家之程序,且漠視國家公民之人權。台灣的研究顯示[52]
  • 無論一般民眾、社會菁英或司法官,贊成死刑存在者皆遠遠多過反對者。
  • 約有八成之司法官不同意廢除死刑。
  • 1990年有75%、1994年有69%,2001年有79%的民眾不贊成廢除死刑。
  • 2006年有76%的民眾表示不贊成廢除死刑,24%贊成廢除死刑;但贊成廢除死刑改採終身監禁的比例為54%。
此外有研究者認為,有些司法官和學者之所以不同意廢除死刑,或許是因為他們覺得廢除死刑的時機尚未成熟。學者謝靜琪則以性別差異探討民眾對於死刑存廢原由,研究顯示「應報主義」的信念可能是兩性支持死刑最重要的原由;而人道主義的信念則可能是反對死刑的最重要因素。[53]
廢死方則主張,民意不能做為不廢死刑的藉口,類似的荒謬做法有:投票選出犯罪者、強制沒收充公富有階層財產(侵害財產權)、因為民意不在意而不通過保護弱勢者的法案及制度、放任污染及違規造成公地悲劇、沒有公共安全必要之強迫拆遷、核電政策等,大多數民眾未必對此議題深入瞭解,所謂的民意常常受到資訊不足或錯誤的限制與扭曲。政治領袖是被人民推選出來做決定的,應該負起教育民眾及引領民意的責任。[54]
更何況民主國家形成政策的常態就是政黨與社會團體在國會引導立法、立法後政府依法執政;許多政治家也是因為違反民意強推嚴格規範、但讓大眾(包含受限制者)獲得更大利益後,而獲得尊重。以台灣的政策為例:在汽車普及前興建高速公路董氏基金會推動增加強制禁煙區域、環保團體推動垃圾強制分類回收、嚴苛的汽機車廢氣排放標準、交通部推動騎乘機車強制戴安全帽、高額度金援台灣高鐵,這些政策在推出前與剛推出時民意(或媒體)往往大力反彈、也沒有成為國家全體全民的共識,也還是通過實行,也取得相當的效果,多數民意也在推行成功後發現還好當初有推行、甚至抱怨太晚推行或不夠嚴格,而改變意向。而台灣要廢除死刑是陳水扁總統、馬英九總統、行政院長謝長廷蘇貞昌、法務部長陳定南、施茂林、王清峰等人在公開場合口述或書面聲明的長期目標,也是民進黨行動綱領的一項,更是2009年通過具有國內法效力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重要精神。如果連國會通過、總統簽署公布的法令都不承認是國民共識,那就是根本反對國會主權的代議民主,這才是真正違背了民主國家形成政策的程序。
與廢死議題更相關的例子是,許多在過去被處死的重大暴力犯罪罪犯,現在的死刑方也會認為只需終身監禁、會認為應該是更殘忍的殺害人命且惡性極重大的罪刑才予以處死;這樣的例子可以推斷,死刑方在未來後悔支持死刑的可能性會不小,廢除死刑應該走在民意之前。
又,許多國家如英國、法國、香港等地在廢除死刑前後,贊成死刑之民意仍居大多數,尤其在犯罪率增加、治安不佳、重大刑事案件發生的年代,民眾對死刑的支持明顯增加,隨著政府、政策的引導,才漸漸降低。普遍而言,一般民眾難以深入了解政策意涵、立法精神,通常會由政黨或是社會團體來引導公意的走向,也因此民意調查的數字並不足以作為延遲廢除死刑的理由。
但是,也有不少人認為,廢除死刑的反對率其實可以降到很低,只要司法系統以事實告訴國民「重罪就會重罰」、「該監視的出獄者就嚴格的終身監視(
潔西卡法案)」、「惡性最重大的罪犯不可能出獄」、「真實破案率夠高」及「司法會認錯」,降低對於惡性犯罪的恐懼,國民就不會這麼的反對廢死。
在台灣,近期有人提出以
公投解決廢死議題,而另一些人質疑,目前民意多反對廢除死刑,除非是為了向全世界宣示支持死刑,公投一項幾乎確定結果的項目是浪費社會資源(單獨舉辦公投約需九億元;若配合總統大選等全國性選舉一起舉辦,約需三億元。)。[55]對於公投的態度,法務部表示「不反對」,廢死聯盟認為「必須謹慎從事。雖然世界各國針對生命權的保障而進行公民投票,幾乎無前例可循,但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仍認為有值得討論的空間。」[56]

生命的價值與成本的權衡:生命的價值是不能以金錢衡量的,精神疾病患者、植物人、重症與末期病患、身心障礙者,特定罕見疾病者,本身沒多少生產力,也需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去照顧,即使未來恢復生產力的機率相當低。若以降低成本做為死刑存續主張的依據,就相當於不想負擔這些照護成本就予以遺棄任其自生自滅,甚至故意殺害,這是違背文明社會最重要的基本人性,又,綁匪擄人,若依綁匪的邏輯:「人質可能會逃跑,守著他多麻煩,現在就宰了他以免夜長夢多。」或「撕票吧,不要留活口,這樣每餐還省一個便當。」對綁匪來說,自己的便利比人命重要,錢比人命重要,社會能接受嗎? [59]。以方便和省錢做為死刑存續主張,這邏輯與綁匪無異。同樣地,我們不得因為重罪犯人格有缺失就剝奪其生命,對於所有生命的尊重,是不能以效益為考量。當多數人願意多付出金錢心力維護對人的尊重原則,這個原則最終將能消除戰爭、壓迫、歧視等結構性的傷害,也能一併改善對於精神疾病患者、植物人、重症病患、身心障礙者的歧視與壓迫問題,達到真正的平等。 [60]

˙心理補償與被害人權益回復

廢除死刑方則主張死刑制度之心理補償作用微不足道,手段與目的之實質關連性薄弱,法律不應為此理由殺人,要幫助受害者,正確作法是推行實質具體的補償、扶助、照顧措施,以及改善司法(如:讓被害人也可參與訴訟)解決此問題。此外,處死犯人對受害者方無實質幫助,反而可能有害,導致加害人拒絕道歉、賠償。若改為終身監禁或長期徒刑,加害者可透過獄中勞動等方式補償受害者家屬。而且,刑罰、憤怒、責怪,實際上對於受害者家屬是無法得到真正的支持與幫助的。
廢除死刑,是要廢除國家執行死刑的特權,即廢除國家殺人的特權,並未取消人民自衛的權利,當有人肆意剝奪他人生命的時候,當事人正當防衛的權利不受剝奪,即自衛權不受剝奪。私人之間,實力相差並不大,自衛權的存在,受害人的反擊,對私人之間的衝突,可以起到必要的恐怖平衡作用。
若加害者在沒有懺悔、道歉、賠償的情形下被槍決,對於受害者家屬來說,不但無法平復情緒,反而會造成更嚴重的心理陰影,反之,加害者若有主動懺悔、道歉、賠償,其實也就不需運用死刑這個手段了。一命不能償另一命,執行死刑無法讓被害人起死回生。更有仗著自己必然會被判處死刑,「要錢沒有,要命一條」,事先
脫產,或本身沒有淨資產,往往放手一搏,做出極激烈的舉動,如:重犯身上包炸彈,企圖與在場警員同歸於盡[61],或是開著大貨車,在火車要通過時闖越平交道,造成嚴重的事故,損失數十億新台幣,因為民事賠償往往已經無力賠償,或是拒絕賠償,只有一具必然火化的遺體而已。
而就刑法的體系來看,使受害者家屬獲得「安心」、「滿意」的心理補償是否為刑罰執行的主要或正當目的,實有疑問。在現代法律架構下,受害者家屬並無要求國家必須絕對按其意願,使犯人「伏法」或施予何等種類、程度的刑罰之正當理由與權利地位。況且對於犯罪之受害者家屬應予補償、關懷與照顧,亦為死刑支持或反對雙方均不反對之事。從而所謂「受害者家屬心理補償」的觀點,是否適合作為支持或反對死刑的主要理由,或只是在不執行死刑狀況下用來宣傳儘速執行死刑的藉口,令人存疑。將照顧受害者之責任單方面推給主張廢死者的卸責想法,亦讓人難以理解。
要保護人民的權益,應做的是預防犯罪的發生,除正確行為觀念的灌輸外,從小就要給予真正的愛與尊重,使之不至累積心靈傷害,若心靈傷害已累積多年,需要的是給予接納、面對、同理、無條件的愛、正確處理與釋放,使心靈能被療癒,在美國便有一個
MVFHR的團體即主張:國家不要以被害人之名義處決。[3]

˙刑罰上限

廢死方主張,如果死刑存在,犯下死罪者若知曉其後果,或在邊際刑罰為零的情況下,可能不擇手段逃避追捕,例如殺害被害者湮滅證據、襲擊警察、或挾持路人,造成更多無辜者受害,或者有意自殺者以恐怖攻擊拉人陪葬等,故廢除死刑有保護受害者和社會之作用。
在台灣,死刑支持者認為,若非先有撕票、襲警、殺害無辜者等凶殘行為,在
中華民國現行實務下,幾乎不可能被判死刑,故此說係因果倒置。[62]又,只要刑罰有上限,皆會面臨此問題,即便以終身監禁、無期徒刑、X年有期徒刑取代死刑作為最高刑罰,犯下最高罪刑的惡徒仍有「不擇手段」的問題,唯一的例外是無上限之肉刑[63]也有人認為,如果只想避免刑罰上限問題,一味減少刑期,反而會增加再犯問題,造成更多受害者。不過,如果想要達到永久隔離,有些國家不是判處「無期徒刑」,而是超高年數的監禁,如菲律賓一名性侵犯,在2010年8月,被判處14,400年徒刑;只要有實質的永久隔離,其實國民不會真的這麼反對廢死。
對於刑罰上限問題,一部分廢死支持者主張,可取消無期徒刑,以高年數之有期徒刑取代,假釋門檻根據刑期的特定比例制訂,減刑亦以刪減年數處理,可減輕刑罰上限的問題。但是這些主張可能反成廢死的重大阻力。
實際上,若以自由刑期取代死刑,邊際刑罰可反映在假釋條件、待遇、權利、福利、責任負擔、特赦條件、縮短刑期、出獄後待遇等,可區分不同情況的犯罪者,是解決刑罰上限的問題的重要措施,但死刑無論如何均為最高限,若想以高痛苦手段執行死刑,將導致能預見者自殺!

參考文獻的網址: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AD%BB%E5%88%91%E5%AD%98%E5%BB%A2%E5%95%8F%E9%A1%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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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特赦組織歐洲議會:冷血殺人 台灣承諾廢死失信 / 執行死刑將使國家成為殺人犯 / 死刑無法嚇阻犯罪

http://peace.nidbox.com/diary/read/7569888#comment-195920 


純素生活  創造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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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鵝王子 於 2012-12-25 10:36 1F
  • 死刑對國家未必有害~~~
    而且台灣還沒到廢除死刑的境界~~~
  • 版主於 2012-12-26 01:44 回覆
    謝謝你來閱覽文章,期待將來我們的社會,人與人之間更有愛心,互相關懷,不再有殺人犯,沒有人被判死刑。